问题 | 医疗卫生津贴 |
释义 | 对在医疗卫生等单位中专门从事或直接接触有毒、有害、有传染危险的工作的人员实行的一种津贴。它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保健、医药科研、药品检验及医学生物制品等单位。津贴标准根据其工作量大小、时间长短、条件好坏、防护难易以及危害身体健康程度等情况分类确定,按月发放。按照有关部门于1979年12月颁发的规定,津贴标准分为四个类别。第一类标准为每人每月13—15元,适用于专职从事强致癌物质研究,麻疯病防治,烈性传染病诊治,以及在传染病院、结核病院专职从事太平间工作和病理解剖的人员。第二类标准为每人每月10—12元,适用于专设的传染病科、精神病科、结核病科、肝炎门诊、胃肠道传染病门诊的工作人员,以及专职从事放射性的物质保管、监测工作的人员和从事放射线与同位素诊断、治疗的科研工作人员。第三类标准为每人每月7—9元,适用于专职从事血吸虫等寄生虫病、地方病防治工作和超声波、激光、高压氧舱诊治的工作人员。第四类标准为每人每月4—6元,适用于专职从事急诊抢救室、急救站、化验室、病理室的工作人员。凡同时兼做两类以上可享受医疗卫生津贴的工作时,只能享受其中一类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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