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奥地利共和国宪法法院 |
释义 | 奥地利共和国解决宪法争议的专门法院。1920年在奥匈帝国时期的帝国法院和国家法院合并的基础上成立。1934年极右势力上台后曾被取缔,1945年重建。由院长1名、副院长1名和法官12名以及替补法官6名组成。其中,院长、副院长、6名法官和3名替补法官由总统根据国民议会和联邦议会的建议任命。院长、副院长、法官、替补法官均须大学法律系或政治系毕业生,必须从事专业工作10年以上。联邦政府、州政府、国民议会和其他代议机构的成员,职员和政党干部不得成为宪法法院法官。凡在进入法院之前4年内担任过上述职务的人不得担任院长、副院长。法官年满70岁必须退休。在1975年5月的宪法修正案中扩大了宪法法院的职权,主要有:(1)审查联邦或州制定的法律是否符合联邦宪法。(2)审查联邦政府或州政府发布的命令是否符合联邦宪法。(3)裁决普通法院与行政机关之间的权限纠纷;裁决州与州之间以及州与联邦之间的权限纠纷;裁决审计院与联邦政府或某一个部以及审计院与州政府就审计院的职权范围发生的争执。此外,宪法法院还有权裁决人民律师院同联邦政府或某一个部就人民律师院的职权范围发生的争执。(4)裁决对下列机构的选举程序或结果提出的质疑:国民议会、联邦议会、政府委员会、在立法和执法中享有参与权的社会团体。还有权裁决对联邦总统的选举程序和结果提出的质疑,裁决对人民动议和人民投票表决的结果提出的质疑等。(5)受理对联邦总统、联邦政府成员、州政府成员的控告。(6)审查国际条约是否合宪。(7)受理通过正常法律途径或行政途径无法解决的对联邦、州和区等官方机构提出的财产方面的要求。除威胁到国家安全的情况以外,宪法法院的审理通常是公开的。法律规定,这种公开审理必须在法院院长或副院长的主持下并且在所有法官均出席审判大会的情况下进行。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一般效力,其判决除一小部分由普通法院执行以外,大部分由联邦总统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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