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奥地利12月宪法 |
释义 | 1867年,奥地利成为二元的奥匈帝国。1867年12月奥地利通过一系列宪法性法律,于同年12月21日被国王批准,史称“十二月宪法”。当时,奥境内民族矛盾、阶级矛盾尖锐,为缓和矛盾,新宪法稍作了政治让步。这些法律中有一项确定了与匈牙利的协议,再次承认匈牙利有自己的议会和内阁,同时对于政府的紧急条例权力作了某些限制。另外一项法律具体明确了皇帝的权力,在他的权限中特别强调了对军队的最高指挥权和对外交政策的指导权。在议会闭会期间,奥皇有权颁布特别赦令、任免政府成员。另一项法律则论述了人民代表机构。该机构分为两院,即代表院和贵族院。代表院由大土地所有者、城市、工商业公会和农村教区等“选民单位”选举产生。贵族院由世袭的和终身任职的土地贵族代表组成。政府向议会负责。宪法还规定进行税收、宗教、教育和行政管理方面的改革,取消1855年与罗马教廷缔结之政教协定,实行普遍兵役制。在公民权利方面,此宪法规定,公民权利平等,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财产不可侵犯以及其他基本权利。尤其是,明文确认“国家的一切民族都享有平等的权利,每个民族都享有不可侵犯的保持和维护自己的民族和语言的权利”。这个条文和它的解释对奥地利各民族权利具有中心意义。这一宪法后经若干修改,至1918年随着奥匈帝国的解体而被临时国民议会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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