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致裴迪南·拉萨尔》写于1861年6月11日、7月22日,收入《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0卷。这两封信评价了裴·拉萨尔的法学著作《既得权利体系》有关自由遗嘱问题。前一封信中指出,英国的法经历了跟法国的法恰恰相反的道路。绝对的遗嘱自由制度是在1688年资产阶级革命以后确立的,是随着“资产阶级”所有制在英国的发展而形成起来的。绝对遗嘱自由以及一般遗嘱只是一种幻觉,这种幻觉即使在资产阶级社会里也具有不依赖于神话等等的独立根源。后一封信进一步阐明:(1)所谓“遗嘱自由”,不是立遗嘱本身的自由,而是立遗嘱时对家属丝毫不加考虑的自由。(2)英国法中关于“遗嘱自由”的规定与历史传统有密切关系。英国人在很久以前就不是把血缘关系的继承当作准则,而是把根据遗嘱的继承当作准则。在中世纪的英国,如果家长去世时没有遗嘱,那末他的妻子和孩子只能得到法律规定的那份遗产,而根据情况把三分之一或二分之一交给教会。(3)英国法的自由遗嘱是从罗马法学中借用来的,是“被曲解了的”罗马遗嘱,即经过修改了的罗马继承法。只有这样,建立在商品经济基础上的罗马法才能为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社会所接受。这些论述对理解法的历史传统的关系以及法的继承性,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