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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法的精神
释义

论法的精神

18世纪法国法理学家孟德斯鸠于1748年发表的一部巨著。全书上下两册,除序言外,共六卷三十一章。是一部系统论述国家和法律问题的百科全书式教科书。主要内容:(1)论述法的一般概念及一般原理。认为“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因此一切事物都有自己的法。最初由人类的本性而产生出来自然法。自然法的原则第一条是和平,第二条是寻找食物,第三条是互相爱慕,第四条是希望过社会生活。人类社会组成之后,便出现战争状态,这是人为法产生的根源。调整各民族之间关系的是国际法;调整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关系的是政治法;调整公民相互之间关系的是民法。法同政体、国家的自然状态、气候、土壤、民族精神、生活方式等关系的综合构成了“法的精神”。(2)论述政体的分类、性质和原则。孟德斯鸠按照掌握最高权力人员的多少及其对法律的态度,将政体分为共和、君主、专制三类。共和政体又包括民主政体和贵族政体。政体的性质和原则是不同的。政体的性质是指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是指使政体运动的人类感情。共和政体中的民主政体,是全体人民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爱祖国爱平等”的政治品德;共和政体中的贵族政体是少数人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礼让”;君主政体是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是一个人掌握最高权力,它的原则是“恐怖”。政体的原则是维系政体的因素,政体改变与否全视政体的原则变化与否而定。(3)论述自由问题。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有两种,一种是哲学上的自由,即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一种是政治上的自由,“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他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在孟德斯鸠看来,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4)论述三权分立说。孟德斯鸠认为,要使政治自由得到保障,必须制止权力的滥用。要制止权力的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为此就要使国家权力分立并相互制衡。孟德斯鸠把国家权力划分为三种,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这三种权力彼此分立,分别由不同的人或机关来行使,立法权应由人民选出的议会来行使。议会分上院(贵族院)和下院(众议院),以便互相牵制。行政权应由君主一人来行使,司法权应由人民选出的代表组成的法院来行使。如果三权中任何两权由同一人或机关来行使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如果由同一人或机关来行使三权则一切便都完蛋了。(5)论述部门法问题。孟德斯鸠提出并论述了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国际法的问题,强调不同政体的刑法、民法的繁简不同,反对刑罚的残酷性和野蛮性,反对株连坐罪,主张“罪刑相应”、“罪刑法定”。认为国际法的原则是:“各国在和平的时候应当尽量谋求彼此福利的增进;在战争的时候在不损害自己真正利益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破坏。”孟德斯鸠的这些学说为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提供了理论基础,对各资产阶级国家政治法律制度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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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4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