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论犯罪与刑罚 |
释义 | 意大利刑事古典学派创始人贝卡利亚撰写的一本专门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的书。全书六万字,发表于1764年。先后被译成多种文字,再版过二十多次。书的中心内容是论述犯罪与刑罚问题。在这两方面,贝卡利亚都发表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新见解。他从古典自然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出发,提出人们通过缔结社会契约来建立国家,人们离开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时只放弃了最小限度的自由;法律是代表人们公意的,即个人意志的总和,其目的在于谋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犯罪具有两个基本特征:首先犯罪必须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根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可以把犯罪分为三类,一是直接破坏社会或者使它的代表者死亡的犯罪,二是侵犯公民个人安全、生命、财产和荣誉的犯罪,三是抵触法律规定行为的犯罪。其次是应当受到刑法处罚的行为。社会本身是最高梯级,个人权利是最低梯级。侵犯社会本身的犯罪是最大的最高梯级的犯罪,侵犯个人权利的犯罪是最轻微的最低梯级的犯罪,没有列入梯级的行为不能称为犯罪,更不存在“思想犯罪”;“只有法律才能规定惩治犯罪”,定罪量刑必须按照“三段式”进行,大前提代表一般法律,小前提说明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结论是说明无罪还是判刑;“刑罚应当与犯罪相均衡”。人们对社会有危险性,犯了罪,应当受到处罚,但是不能随便滥加刑,更不能轻罪重罚。刑罚的轻重必须与罪行的轻重相均衡”。对整个欧洲大陆存在的秘密起诉、拘票、严刑逼供、残酷刑罚、不准上诉等等封建专制主义的刑罚制度,贝卡利亚进行了猛烈的抨击,倡导改革刑罚制度,主张“在刑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最高贵的公民和最低贱的公民,在适用刑罚上应当是相同的。”主张“刑罚要对人们产生教育的效用”、“刑罚要对不稳定分子产生恐怖的效用”、“刑罚要对犯罪分子实行公正的惩罚”。贝卡利亚的这些进步的刑法观点,对于反对封建专制制度,发挥了战斗作用,奠定了资产阶级刑法理论的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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