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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论法的精神
释义

论法的精神

又译“法意”。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学家孟德斯鸠的主要著作。1748年出版。该书内容丰富,体系完整、严密,以法为中心,广涉经济、政治、宗教、地理环境等领域。着眼于法国,也旁及欧洲其他各国乃至一些东方国家。是亚里士多德后第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是到作者时代为止进步的政治理论书。全书共6卷31章。孟德斯鸠的政治法律思想以理性论为出发点,认为一般的法律是人类的理性,每个国家的法律是人类理性在各国具体情况下的适用,即法律同政体的性质和原则以及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人口、商业等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的综合,就是法的精神。这种观点不但使科学摆脱了神学的束缚,还把上帝和人分开,使上帝和人各有其法律,直接否定了教会神学。孟德斯鸠在论述法和政体以及自由的关系时,提出并论证了君主立宪和三权分立的著名学说。他把政体分为共和政体(包括民主政治和贵族政治)、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3种,每种政体又有其性质、原则或动力。性质决定于统治者人数的多少,原则是驱使国家活动的动力。共和政体的性质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握有最高权力;其原则是品德;君主政体的性质是由君主握有最高权力,但须根据既定的法律行使,其原则是荣誉;专制政体的性质是单独的个人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反复无常的爱好行使最高权力,其原则是恐惧,这种政体和法律不相容,人民有权力用暴力推翻它。他推崇18世纪初英国的政治制度,主张建立英国式的君主立宪政体,同时认为共和政体也是实现政治自由的中间政体,同君主政体一样是合乎规律的。孟德斯鸠认为,法和政治自由是有机联系的。政治自由的实质不是想做什么就做什么,而是法律允许做什么就做什么。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他还指出,一切拥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为防止权力滥用,保障人民的自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3种,认为3种权力应当由不同的人员或机关行使。如果这3权中的任何两权集中在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自由便不复存在;如果由同一个个人或同一个机关行使这3种权力,则一切都完了。该书抨击了教会神学和封建专制,反映了行将到来的资产阶级革命的时代要求,并对后世资产阶级政治、法律制度,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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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