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马缔尼公司仲裁案 |
释义 | Martini Company Case意大利和委纳瑞拉设立的仲裁法庭作出裁决的案件。意大利马蒂尼公司于1898年12月28日与委内瑞拉政府签订一项为期15年的修筑铁路和开矿特许合同。委内瑞拉在1903年与“菲欧”签订另一项合同,其中部分权利与马蒂尼公司的权利重叠。1904年,委内瑞拉政府向委内瑞拉联邦法院起诉,指控马蒂尼公司没有完成某些义务。委内瑞拉联邦法院于1905年判定马蒂尼公司败诉,特别是驳回马蒂尼公司认为“菲欧”合同影响其合同权利的主张。1920年12月21日,意大利政府和委内瑞拉政府签订仲裁协定把马蒂尼公司与委内瑞拉的争端提交仲裁法庭,请法庭裁断1905年委内瑞拉联邦法院对马蒂尼公司案的判决是否等于司法拒绝或明显的不公正,违反1861年《意大利—委内瑞拉通商条约》。仲裁法庭在1930年5月3日作出裁决:(1)法院1905年的判决没有违反条约义务,因为法院是没有理由审查“菲欧”特许权是否符合条约的,只有当意大利政府就“菲欧”特许权合同提出控告,而委内瑞拉法院在诉讼中拒绝意大利的解释并作出错误的宣告时,委内瑞拉政府才对违反条约负国际责任。(2)只有根据故意或恶意作出的判决才构成拒绝司法或明显不公正,1905年判决不存在这些违反国际义务的问题。但该判决没有考虑到1904年混合委员会关于赔偿马蒂尼公司内战期间的损失的裁决,并对已判事项作出不同的判决,这是违反国际义务的。1905年判决命令马蒂尼公司支付本来已被免除的关税,这是明显的不公正,应给予赔偿,但由于马蒂尼公司从未为此作过支付,因而也没有理由在这方面要求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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