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同步说 |
释义 | Gleichlauf the ories主张一个涉外民商事件的国际裁判管辖权应归属于按照本法律关系准据法其法律应予适用的那个国家的法院的学说。但是,国际裁判管辖权的决定主要是基于法律适用以外的一些程序上的因素的考虑,因而严格的同步说是不可能实行的。而且,有时不是法律的适用决定国际裁判管辖权,而是国际裁判管辖权决定法律的适用。因此,德国国际私法学者克罗福勒提出一种有节制的同步说,认为:(1)在应适用内国法的情况下,应至少规定一个补充性的内国法院国际裁判管辖权。(2)在应适用外国法的情况下,不应简单地排除内国法院的国际裁判管辖权,而应依外国法院是否会承认和执行内国法院的判决来决定内国法院是否行使国际裁判管辖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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