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乡中国农村基层行政区域单位。西周时乡下设州、党、族、闾、比、家,即五家为比,五比为闾,四闾为族,五族为党,五党为州,五州为乡,乡有万余户。秦汉时,县下设乡,乡下有亭、里之分,乡官负责治安、税赋、力役等事务的管理,历代相沿。1939年9月国民党政府公布县各级组织纲要,正式确立乡为县以下的农村基层行政区域,设乡民代表会和乡公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通过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规定县领导下的乡为基层行政区域,设乡人民代表会议或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政府。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乡为农村基层行政区域,设乡人民代表大会和乡人民委员会。1958年人民公社化,实行政社合一,撤乡建人民公社。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恢复乡的建制。1983年10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全国普遍正式开始建乡工作,到1985年2月已全部结束。截至1988年底,全国共建乡45,195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