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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一审期限
释义

第一审期限

法律对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在时间上的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本着尽量缩短办案期限,保障公民人身权利的精神,对刑事案件的办案期限作了规定,即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1个半月。1984年7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的补充规定》,对人民法院第一审期限补充规定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和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一审期限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1个月;对于被羁押的一审被告人不能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内办结,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办法,对社会没有危险性的,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计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但是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对于没有被羁押的一审被告人,不受刑事诉讼法第125条规定的办案期限的限制,但不能中断对案件的审理;对于改变管辖的公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办案期限;对于人民法院退回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案件,原审人民法院从收到发回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审理期限,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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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