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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释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主管全国农业工作的职能部门。1949年设立,1970年6月中共中央决定农业部与农垦部、林业部等合并为农林部,1979年2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愎设立林业部,农垦部与农业部。1982年5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将农业部、农垦部、国家水产总局合并,设立农牧渔业部。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农牧渔业部改为农业部。设部长1人,副部长2至4人。实行部长负责制,部长领导本部门的工作,召集和主持部务会议,签署上报国务院的重要请示报告和下达的命令、指示;副部长协助部长工作。下设办公厅和若干司,负责办理具体事务。主要职责:协助国家计委研究制订农业区划,制订农牧渔业生产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订地区的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管理农牧渔业各项资金;拟订并经批准后贯彻实施有关农牧渔业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指导全国农牧渔业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全国高中等农牧渔业院校的教育工作;协助各省组织商品粮、经济作物生产基地的规划和建设;负责土壤改良和普查工作;负责优良品种的鉴定、推广和引进工作;负责农业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植物和农产品的检疫、动物和畜产品的防疫、灭病工作。指导农村乡镇企业的发展和管理工作;管理全国农垦工作,指导黑龙江、新疆、云南、广东四个垦区及其它国营农场的生产经营管理;负责渔需物资的供应和水产品的生产、收购及市场安排;负责全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工作,保护水资源,维护国家渔业权益;主管农牧渔业机械化的发展和管理等。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决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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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3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