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方机关调停制由政府机关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制度。这种制度可分为两种:(1)自动调停制- 即劳动争议发生后,争议当事人是否愿意邀请第三者调停,听其自便,政府不能干涉。自动调停的机关有临时性质的机关,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邀请时,才执行调停任务,如英国;永久性质的机关,由政府设立常设机关主持调停任务,如美国、芬兰、荷兰、瑞典等。1913年美国成立联邦劳动部时,其主要之一即为调停劳动争议。(2)强制调解制-即劳动争议当事人有邀请第三者调停的义务。如:智利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先由双方争议当事人协商,达不成协议时,再交付常设的调解局解决。调解局由劳资双方相等代表组成,由劳动检查员担任主席,但无表决权。实行强制调停制的国家,在调解以前,禁止罢工或停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