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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政府的云南省村自治制度
释义

北京政府的云南省村自治制度

云南省于中华民国13年(1924年) 7月公布村自治条例,实行村自治。村是县的下级自治组织,原则上以本村原有区域为境界。凡有中国国籍,现住本村的,即为村居民。村居民年满21岁,连续在本村住满2年以上,由正当职业的,得为村选民。年满25岁的村选民,具有下列资格之一的,即由被选举权:曾任或现任公职;初级小学毕业或有其相当程度;曾办或现办地方公益事务卓有成绩;年纳国税或地方公益捐2元以上。村的自治组织为村议会和村长。村议会由村议员组织,其名额依户口比例决定:100户以下的5人,百户以上每增加50户递加议员1人,至多不得超过16人。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由议员互选。议员任期2年,连选得连任,但不得超过3次。村议会的职权主要有:议决村自治事务;制定村公约、村规则;议决村自治经费的筹集、处理和保管方法,以及预算、决算;选举村长、村佐,并监察其执行事项;答复监督机关(县)的询问;提出建议于监督机关;受理村民请愿;其它属于村议会职权范围以内的事件。村设村公所,由村长主持。村长即由村议会议长充任,由监督机关加以委状。村长的职权主要有下列各项:执行村议会议决各事项,执行村公约、村规则;筹备村议会议员选举;管理村自治经费和公共营造物;任免村的事务员;向监督机关陈述办理村自治情形;提出议案于村议会;答复监督机关的询问;处理临时发生事件;其他属于村长职权范围以内的事件。设村佐1至8人,由村议会从选民中有被选举权的选出,由监督机关加给委状。村佐受村长指挥,处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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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8: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