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委内瑞拉1811年宪法 |
释义 | 1811年12月21日制宪会议制定,1812年1月31日国民议会批准,委内瑞拉和拉丁美洲的第一部宪法,施行至1819年8月。主要内容:(1)建立委内瑞拉联邦共和国。联邦代表国家,负责外交、国家安全防务(平息国内骚乱和抵御外来侵略)、对外和各省之间的贸易、招募和组建军队、对外缔结条约和加入国际联盟、宣战与媾和、征税、制定整个联邦的共同法律等事务;其他事务由各省(州)自主管理,但不得干涉宪法赋予国民议会和最高行政机关的权力。(2)三人执政委员会为最高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由国民议会选举任命,任期4年。(3)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参、众两院制。议员须是年满24岁、已婚、拥有自己产业的国民,通过两个阶段选举产生(第一阶段每5 000人选出1名代表;第二阶段每2万代表选出1名议员,代表超过1万不足2万以2万计)。参议员任期6年,众议员任期4年。(4)设在首都的最高法院和其他各级法院独立行使司法权。(5)国民的人权应受到承认和尊重,国民的言论、出版、自由、安全、私有财产权、有产者的选举受国家保护;印第安人有权摆脱孤离状态和得到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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