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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项目付款优先权
释义

《合同法》第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将与发包人签订的工程协议折价,也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但根据建设工程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除外。建设工程价款按照工程折价或者拍卖价格优先支付。被执行人行使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主体方面第三人是指建设工程的第一承包人,不包括总包合同项下的分包商或分包商。第二是客体方面,承包人只能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和发包人未支付的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独立完成和参与的建设工程,行使优先受偿权,不包括发包人因其他原因未向承包人付款。另外,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不宜折价或者拍卖,如权属不清、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以及学校、医院、政府办公楼、道路、桥梁等公益性建设项目;三是补偿范围。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不是建设工程价款的全部。承包人垫付的工程款(以工程款名义借入的除外)已物化为建设工程的一部分的,仅为承包人因承包工程发生的实际费用,包括职工薪酬、材料费、机械台班费、各项税费等,他们应该得到支持和补偿。因发包人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包括逾期付款利息、停工返工损失、闲置材料设备损失、预期收益和约定的违约金不在优先考虑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发审(2002)16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价款包括职工薪酬、承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支付的材料费等实际支出,不包括承包人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1) 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商品房购房款后,承包人对商品房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这是生存权优先于经营权原则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发审(2002)16号文《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二条明确规定:“消费者支付全部或者大部分商品房购房款后,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不反对买方”。
    

(2)几个项目资金的优先顺序是相互限制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包括基础工程施工合同、主工程施工合同、安装合同和装修合同。一个工程有多个承包人的,每个承包人有权依法优先获得工程价款补偿。如何确定赔偿的顺序和比例,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规定。考虑到建设工程承包人虽然有不同的施工行为,但其优先权具有相同的依据和目标,并且作为工程价款的组成部分也是完全平等的,时间顺序本身并不影响权利的效力。因此,在同一建设项目中,多个承包人应当平等享有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每个承包人应当按照确定的债权比例平等受偿。(3) 诉讼保全措施对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限制。人民法院依法处理被保全的建设工程时,承包人可以要求优先受偿,但在被保全的财产处分前,承包人是否可以要求行使优先受偿权仍存在争议,也存在程序障碍。(四)行权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发审(2002)16号《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第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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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0:3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