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辽西区各市县临时参议会暂行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抗日战争时期辽西区各市县临时参议会组织与职权方面的法规。1946年1月16日公布施行。共13条。主要内容:辽西区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由选民普遍、直接、不受任何约束、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分地域、团体、聘请3种,名额暂定50至90人,由市县政府确定具体人数,其中地域选举以区为单位,名额占1/2; 由工会、农会、商会、青联会、妇联会、机关、学校等团体选派的代表,名额占1/4;聘请地方名流、绅士、学者、少数民族人士为临时参议员者,名额占1/4。各党派群众团体均可提出候选名单,自由竞选,以得票多数者为当选。临时参议会的职权是:选举各市县市县长;在不抵触上级政府法令政策之下,决定各市县各项政策,审议各项重要计划与方案;批准各市县提出之预算,审核各市县决算;审议各方请议事项。设议长1人、副议长1人、秘书1人,由临时参议员互选产生;并设常驻会议员3至5人,议长、副议长、秘书为当然常驻会议员。临时参议会每半年开常会1次,但经驻会议员决议,或经参议员1/5以上或各市县公民1/10以上请求,得召开临时参议会。临时参议会参议员在参议会内的言论对外不负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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