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联合国会员国资格的丧失 |
释义 | extinction of membershipin the United Nations在某些情形下会员国资格的丧失。这种情形有两种: (1) 会员国被开除。《联合国宪章》第六条规定,“联合国之会员国中,有屡次违犯本宪章所载之原则者,大会经安全理事会之建议,得将其由本组织除名。”这是联合国对其会员国的严厉的组织制裁方式,但在联合国历史上,迄今尚未适用过这一条款。(2)会员国退出联合国。《联合国宪章》对此未作规定。1945年旧金山会议通过决议决定,在《宪章》中不作有关允许或禁止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明文规定,其目的是,不明确给予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权利,但也不明确禁止会员国在特殊情况下退出联合国。在联合国历史上,只发生过一起退出联合国的例子:印度尼西亚于1965年1月通知联合国大会主席和秘书长,它决定在“现阶段和目前情况下”退出联合国。但在其国家领导人变更后,印度尼西亚又于1966年9月19日通知联合国,它决定“恢复同联合国的充分合作,并恢复参加联合国的活动。”9月28日,大会注意到这个决定,联合国大会主席邀请印度尼西亚代表在大会就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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