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性保护functional protection国际组织向人员提供的保护,以保证有效和独立行使其职责。职能性保护与外交保护的区别在于职能性保护是以国际组织人员的地位为依据的,而外交保护则依据被保护人的国籍。职能性保护包括国际组织代表其人员提起该代表在其执行职务中所遭受损害从而引起国家责任的国际求偿。国际法院1949年在“损害赔偿案”中指出:国际组织“并不代表其人员,而主要是其自己的权利,即保证尊重对该组织的承担义务的权利”,“因此,关于被提出求偿的国家对于该人员是否视为基本国国民,是不相干的,因为国籍问题对于是否允许求偿的提出是无关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