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环境法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环境污染本来主要是国内问题,最多是地区性问题。近几十年来,由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加速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世界人口的膨胀,环境污染逐渐成为全球性问题。核武器的发明、宇宙空间的飞行表明人类有改变地球环境的能力。大规模事故的发生,如1967年托雷峡谷号和1968年圣塔·巴尔巴拉海峡大量漏油事件,使人们普遍认识到人类环境有不断遭到灾难性祸害的危险,而国际环境问题的解决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国际协作。在国际上,第一次重要的行动是1972年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有113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那时以后,国际环境问题引起广泛的注意:各国纷纷制定自己的法律、规章;国际学术团体,如国际法研究院和国际法协会都进行研究,通过决议。国家之间订立许多双边条约和安排,处理彼此之间的环境污染问题。区域性国际组织通过了一系列公约和宣言。在全球范围内,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如粮食和农业组织、国际海事协商组织、世界卫生组织、世界气象组织等,都采取行动以应付环境的挑战。在国际组织主持下,已经缔结了不少的多边公约和协定,涉及国际环境问题的一些方面。最近,对臭氧层问题,有1985年《维也纳保护臭氧层公约》和1987年《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伦敦修正案》以及1988年和1989年的两项议定书等。到1990年止,已经约有140个关于环境问题的多边条约。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国际法未禁止的行为所引起的有害后果的国际责任”的题目下,讨论了适用于超国家环境损害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国际环境法是一个新兴起的法律部门,主要是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问题,例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领土完整原则,善邻原则,“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等等,1972年斯德哥尔摩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通过的《人类环境宣言》申述了关于人类环境的一系列原则。但是,关于国际环境问题的具体规定主要见于多边条约,这些条约构成国际环境法的主要部分。这些多边条约涉及越国界河流和湖泊、海洋、大气、外空的国际保护以及对各种自然资源的国际保护等。1992年将在巴西召开联合国环境和发展大会,其结果将对国际法环境法发生极大的推动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