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私法 |
释义 |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法律一个分支的名称,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的法律。这个名称是美国国际私法学者斯托里创始的,以后经德、法学者使用,现在成为通用的名称。从国际私法的渊源和国际私法的客体来看,国际私法不是国际法。因此,国际私法有另外的名称,称为法律抵触或称法律适用法。国际私法有4种渊源:(1)国内立法:以前一般附属于民法,以后常以法典的形式出现,其内容包括法律适用和国际民事程序法的规定。(2)条约:为了消除或者减少法律抵触和裁判管辖权抵触以及进行司法协助,各国之间缔结了很多多边和双边条约。因此条约成为国际私法的一个重要渊源。(3)判例: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因为在很多国家有关国际私法的立法不完备的情况下,不得不以判例填补立法的空缺。(4)学说:也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但是,学说必须经过国内立法、国际条约或判例采取,才成为国际私法的渊源,因此它是间接的渊源。关于国际私法的客体,各国情况不一样。在德国,国际私法一般只包括法律抵触法。在法国,国际私法包含抵触法、外国人地位法和国籍法。近来一些国家制定的国际私法把解决涉外民商事件中下列3个问题的规定列入国际私法:内国法院的直接裁判管辖权、法律抵触及对外国裁判的承认和执行。法律抵触(Conflicf of lawj)又译为法律冲突,指各国的法律,特别是民商法,互相歧异或者不一致的事实。因为各国的法律互相歧异,而任何一国的法院在裁判一个含有涉外因素的案件时如果只适用其国内法,完全不顾有关的外国法,将导致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所以产生了国际私法,以决定在什么情况下应适用内国法,在什么情况下应适用外国法,以及适用哪个外国法。一国的法律本身并无域外效力,从而根本不可能与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发生冲突。各国的法律只有歧异,没有冲突。由于各国的法律互相歧异,而一国法院只适用内国法,完全不顾外国法,将导致对当事人不公平的结果,所以各国都以国际私法规定在一定范围内适用外国法,从而外国法就在一定范围内在内国发生域外效力。然而,这不是外国法依外国立法者的意思在内国有域外效力而是内国通过其自己的国际私法适用外国法的结果。解决法律抵触的典型方法是把法律关系分为各种类型,如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物权、债权,继承、婚姻、亲权、监护、法律行为的方式等等,而照每类法律关系的特性,确定其应受哪一法律的支配,从而规定每类法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然而各国国际私法都采用这种方法的结果并未能使各国的抵触规则完全一致,所以,仍然有必要用多边条约来统一这些抵触规则。一个抵触规则是以3个部分组成的:第一部分是法定的事实构成,以一个集合的概念来定明界限。第二部分是连结因素,指立法者认为该连结的客体与之有最密切关系的那个地方,从而应是据以决定它的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第三部分是根据连结因素所决定的准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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