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洪都拉斯1957年宪法 |
释义 | 1957年12月19日国民议会通过,实施至1965年。主要内容: (1)洪都拉斯是民主共和政体的独立主权国家;实行政党制度,军队职业化和非政治化。(2)国民议会行使立法权,采行一院制;议员由人民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国民议会有权发布、解释、修改和废除法律。任命最高法院法官、武装部队司令、共和国审计长和副审计长,宣布暂停宪法某项规定的实施,批准预算和赦免,宣布紧急状态和宣战等。(3)总统是国家元首兼政府首脑,行使最高行政权(不兼任军队总司令),由人民选举产生,每届任期6年,不得连选连任,总统出缺时,由人民选举产生的3名副总统中的1人代行其职务。总统有权任命内阁成员。在上届总统任期结束前,由各党、商会、实业家协会、农会、工会、学联、妇联推选成立全国选举委员会,负责监督选举和进行政党登记,每届任期6年。内阁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由总统任命的9名部长组成,总管国家行政事务。全国划分为18个省,由总统任命各一名省长治理;省下划分为区和市,市由人民选举的市政会议进行管理。(4)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及初审法院行使司法权。最高法院由议会选举产生的5名大法官、3名侯补大法官组成,任期6年;院长由大法官轮任。(5)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国家平等地保护。公民享有人身、迁徙、言论、新闻、宗教信仰、政治避难、参加和平非武装社团、劳动、同工同酬、有5个以上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得到国家特别保护和资助、年满18岁公民的选举权等权利和自由;废除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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