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参事会条例 |
释义 |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地方自治法规。1921年6月23日北京政府公布施行。共18条。规定省设省参事会,为省行政辅助机关,由省长及参事员12人组成。以省长为会长;省参事员由省长就所属各厅、处长中委托3人,聘任本省人士3人,以及由省议会选举6人充任。委任参事员以其本职任期为任期;聘任参事员以省长任期为任期;选任参事员任期3年。省参事会的职权是:筹划省地方应行兴革及一切行政事项;筹划整理省有不动产、营造物、公共设备及其他财产事项;审议省长提交省议会的预算,决算及其他议案;审议省议会建议案可否执行;审议省长答复省议会的质问案;受省长委托出席省议会,说明提案旨趣或陈述意见;处理各级自治纷争及疑难事项;审议省议会议决案执行方法;对于国家行政得建议及答复省长的咨询;依其他法令未规定归属中央管理的省地方事项。省参事会非有参事员2/3以上出席,不得开议,议事之可否,以出席参事员过半数公决,可否同数,取决于会长。省参议会议决事件由省长执行。省参事员对涉及本身或亲属的议案不得表决。省参事员确有渎职事实时,系省长委托或聘任的依文官惩戒法办理,系省议会选举的,经省议会议员2/3以上出席,得以过半数不信任票免除。省参事会置秘书若干人。由会长任用,承会长之命,掌理文牍、会计及一切庶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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