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 |
释义 | 中国国民党统治时期地方组织法规。1938年9月26日中国国民党政府公布,1941年4月14日修正。共22条。主要内容:省临时参议会参议员,由各该省属县(市)居民中选举(每县(市)一般为1人,占总额的6/10)或由各该省文化、经济团体选派(占4/10)。但县(市)人选,须先由该县(市)政府征询该县(市)党部及地方团体意见后,将具有该省籍贯,并曾在各该省所属县(市)公私机关或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提出2人于省政府;文化、经济团体人选,由省政府和省党部联席会议将曾在省重要文化、经济团体服务两年以上,著有信望者,提出4/10的倍数,然后由省政府连同各县(市)提出的人数,报国民政府转送国防最高会议决定。国防最高会议选定参议员时,得于省所呈送参议员候选人名单以外选定若干名,但不得超过2/10。省临时参议会设议长、副议长各1人、委员若干人。任期1年,必要时得延长;设秘书处,置秘书长、秘书1人至2人,承议长之命,办理参议会一切事务。并设驻会委员会,由参议员互选5至7人组成。省临时参议会每6个月开会1次,会期两星期,必要时得延长或召开临时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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