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政府、地方政府及省民会议、县民会议决议案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关于省及地方政府、省民会议、县民会议组织及方案决议。1926年10月19日国民党第二届中央执行委员会及各省区联席会议通过。共4条。规定省政府、县市政府均采用委员制,省政府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指定数人,会同省执行委员组成,委员额数7至11人,省政府下设民政、财政、建设、军事、司法、教育各厅,必要时可增设农工、实业、土地、公益等厅。县市政府由省政府任命委员若干人组成,分掌教育、公路、公安、财政,必要时设农工、实业各局,由省政府指定1人为委员长。省民会议、县民会议皆为咨询机关,据职业选举法选举代表,每年召集一次,其性质与组织法由省党部起草,呈由中央党部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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