寺院法学家中世纪欧洲致力于罗马教会寺院法规研究的学者。最早的寺院法学家的主要工作,是收集教会会议的教规、基督教会牧师会法规及其他资料。从6世纪初期起,他们的工作扩展到将这些资料编成单独的法规大全,以统一和协调立法并单方面使之具有强制性。12世纪末,在全欧洲形成了寺院法学派。从1140到1348年是寺院法研究的古典时期,寺院法学家对官方分布的教会集进行注释、评注和总要。在一般研究方面,寺院法学家在人数、注释、总要及其他文献上有广泛的发展。许多寺院法学家研究了教会分立问题,国家与教会关系问题,但大量的寺院法学家从事的是对《教会法大全》的一部分或几部分注释的工作。宗教改革后,寺院法的地位开始下降,寺院法的研究成为法律研究的一个部门,一个有限的领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