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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予以证明的活动。经审查认为符合鉴证要求的,予以证明;对于不符合鉴证要求的,应予纠正,否则不予证明。1989年8月31日劳动部发出《关于劳动合同鉴证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由签定劳动合同的双方依照法律规定自愿协商;已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律送劳动部门予以鉴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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