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
释义 | Uniform Customs for Documentary credit国际商会于1933年第7次大会制定通过,嗣后经1951年、1962年、1974年和1983年多次修订1983年《统一惯例》更适应于现代商业交往的需要:(1)扩大了适用范围。第1条规定,《惯例》的总则、定义及条文适用于一切信用证,包括备用信用证。(2)跟单信用证作为融资工具的范围从货物交易扩大到劳务或任何交易行为。(3)对通知银行、开证银行的责任作了详细的规定。(4)一切信用证必须指出是付款、承兑或议付信用证。(5)对偿付银行作了规定。《惯例》第21条规定,如果开证银行打算授权付款,承兑或议付的银行向开证银行以外的第三家银行索偿,该第三家银行就称为偿付银行。(6)对影印系统、计算机系统和复写制作单据作了规定。(7)对于接受运输单据作了具体规定。(8)明确了转运的定义。将转运界定为从装货港或发运地或货物收受地到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用同一种运输方式,从一种运输工具或船舶到另一种运输工具或船舶,或者从一种运输方式到另一种运输方式的改变和再装货。(9)把不作分批装运扩大至邮包收据和一切运输单据。(10)对于保险单据作了新的补充规定。(11)对起算日作了具体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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