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省府县制 |
释义 | 中国明清两代地方行政制度。明朝在全国统一政权建立之前,地方行政建制仿元制,实行省、府、县三级制。统一政权建立以后,这种集地方大权于行省的制度,便同中央政权的政策发生矛盾。至洪武九年,下令废除行中书省,设立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共同组成省级政权机关,分别管理行政、司法和军事。省下为府,在省和府之间划分若干道,作为省的派出机构。道不是一级地方政权,而是监察区。府是省下主要的行政衙门。分设知府、同知、通判、推官。知府“掌一府之政,宣风化,平狱讼,均赋役,以教养百姓”,“凡诏敕、例令、勘创至,谨受之,下所属奉行”(《明史》卷75,职官曰,下引同)。同知、通判“分掌清军、巡捕、管粮、治农、水利、屯田、牧马等事”;推官“理刑名、赞计典”。州有直隶州和属州之分,直隶州直辖于布政司,较府略低。属州同县,辖于府。州设知州、同知、判官等。县则按应征粮赋的多少划分为三等。这和历代以户口的多少划分县的等次有所不同。县以下实行里、甲制度。明朝地方行政机构的改革,削除了元代行省过大的独立权限,也避免了宋时地方机构权势过弱的倾向。鉴于府州县官是“临民之官”,关系到封建国家的稳定,因此比较重视地方吏治。洪武十七年制定《府州县条例》八事,强调各级地方官员都要加强管理,提高行政效率,逐级监督。还刊布了县官《到任须知》31条,要求县官到任先要了解刑狱、版籍、田粮、司法、财赋等事,掌握境内居民的政治状况,以便加强管理。清朝地方行政区划分为省、道、府、县4级。省是地方最高一级行政组织,设总督、巡抚为省级长官,代表皇帝掌管一省或数省军政大权。因而照例兼兵部尚书、兵部侍郎衔。明时的都指挥使由于卫所兵制的废除而裁撤,并其军权于督抚。分管一省民政财政和司法的布政使和按察使也失去了独立性,成了督抚的附庸。由于督抚统辖一方,权力很大。因此,清中叶以前多由满人和汉军旗人担任。皇帝在任命督抚时,又必详加察访”(《东华录》(康熙朝卷三四))。省下为道。清朝自乾隆时起,专设“守道”与“巡道”,前者有固定辖区,主管钱谷政务,后者分巡某一区域,主要管理司法。从此,道员由明朝临时派遣的“差役”,发展为“实官”,并加兵备衔。道下为府,以知府为长官,“掌总领属县,宣布条教,兴利除害,决讼检奸。三岁察属吏贤否,职事修废,刺举上达,地方要政白督抚,允乃行。”(《清史稿·职官志》卷一一六)府下为县。由“亲民之官”知县,管理全县政务、赋役、户籍、缉捕、诉讼、文教。县以下设有里社和保甲两个系统的基层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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