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克里莫夫 |
释义 | 1923——R.A.(Jangir Ali-Abbasovich Kerimov)前苏联著名国家与法的理论家,苏联科学院通讯院士(1966年),阿塞拜疆共和国科学院院士(1967),苏共党员(1944年)。生于巴库。1951—1957年任列宁格勒法学院国家与法律的理论和历史教研室主任;1957—1959年任德国国家与法的科学院和柏林大学教授;1959—1965年任列宁格勒大学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主任;1965—1968年任列宁格勒大学副校长;1969—1971年任苏共中央马列主义学院高级研究员;1971年起任苏共中央社会科学院国家与法的理论教研室主任。1981年因其一系列理论著作而获得阿塞拜疆共和国国家奖金;同年被选为塞尔维亚科学和艺术研究院外国研究员。还因为在科研、社会活动和学术组织工作方面所做的贡献而被授与苏联《光荣证章》、奖章以及当时东欧国家的有关奖励。克里莫夫主要研究国家与法的发展的基本哲学问题和社会学问题;社会主义政治体制问题;社会主义民主和人身自由问题;立法、法典编纂和立法技术问题;应用控制论手段和方法研究法律现象问题;社会计划的方法论和方法问题。有科学著作约400种,其中主要的有:《苏维埃国家的立法活动》(1955);《苏联法治的保证》(1956);《国家学说与修正主义》(1959);《社会主义社会的自由、权利和法治》(1960);《立法法典化与立法技术》(1962);《社会主义民主与当代意识形态斗争》(1970,合著);《法的哲学问题》(1972)。克里莫夫概括多年来对法理的研究和思考认为,当代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的最重要发展趋势在于它一方面继续研究传统法学问题,另一方面则日益加紧地超越传统法学的范围而走上与一般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甚至技术知识等其他领域相结合的广阔道路。这个过程绝不会影响法学空气的“纯洁性”,而只能更加丰富我们对国家与法发展的复杂规律性的认识,因而成为使这种认识达到新高度的基础。国家与法的一般理论的进步还在于它的哲学装备程度。在这里认识发展的当代经验表明,存在着某种两位一体的过程:一方面哲学知识应用到国家与法律领域,即国家与法律知识的哲学化;另一方面国家与法律领域本身也产生可以达到哲学概括高度的认识水平。这两个趋势对于法学理论的提高具有极为有利的影响。克里莫夫非常重视法学研究的方法论问题,认为这种方法论与其他学科方法论都有四个基本共同点:第一,方法论不管从它的本源和发展还是从它的使命和作用来看,都是整个学科现象,既存在于学科整体之内,也存在于该学科的各个分支领域;第二,方法论是个多层次现象,它不仅是方法体系,而且也是关于方法的学说;不仅是一定的世界观立场、研究工作的党性,而且也是本体论性质的普遍理论原则;不仅是学科整体的认识工具,而且也是该学科分支领域的认识工具;第三,方法论把整个学科的认识能力综合起来,增长和丰富学科分支领域的认识潜力。辩证唯物主义是方法论的核心;第四,方法论在结构上有若干等级;最高一级是辩证法世界观,它决定整体认识的总方向和一般原则。中间一级是学科整体,它是认识该学科所包含的同一类型事物的工具。最低一级是学科分支,它是认识该分支领域的事物的工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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