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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法
释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

又称“万国法”或“万国公法”,法律的一个部门,一个特殊的部门,主要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主要调整对象的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国际法这个名词是英国法学者边沁于1789年首先提出的,在英文上称为international law(有民族间法律的法律的意思),而应该是inter Atatal law(国家间的法律)。国家为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但在国家之外还有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际组织、一些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等。国际法作为法律的一个特殊部门的特征在于它与国内法不同:(1)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的主要主体是国家,而国内法的主要主体是个人;(2)法律的制订者不同,在国际上,制订者是参与国际关系的国家,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而制订,在国内,是立法机关或其他制订法律的机关;(3)法律的强制实施不同,国际法主要依靠国家本身的单独和集体行动,国内法有法院、警察、军队等强制机关。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法律体系,彼此有区别,又有联系。在实践中,各国对于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有不同的解决办法。有些国家的宪法有明文的规定。一般说来,国际法对于国家有拘束的效力,而在国内,国际法则被转化、采纳或接受为国内法,而成为国内的一部分。任何国家都不能用国内法来改变或否定公认的国际法原则、规则或制度。常设国际法院在1932年“但泽境内波兰国民的待遇案”中判称:“一国不能用其宪法以反对另一国,以逃避其依据国际法或现行条约所承担的义务”。国际法有各种各样的分类,例如,按适用范围分为普遍、一般和特殊国际法,从地理上分为普遍性国际法和区域性国际法。由于国际法的发展,还出现国际法的各种分支、例如,海洋法、外空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人权法,以至于国际组织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等等。但是,整个说来以及在根本上,只有一个普遍性国际法,而各种分类的国际法和国际法的各种分支都必须受普遍性国际法的制约。国际法有时称为国际公法,以区别于国际私法。但是,国际法调整国家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而国际私法则是国家发展起来作为国内法一部分的原则和规则,以解决私人之间有涉外因素关于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和准据法的选择的案件。国际私法有时称为法律的冲突,在原则上是有关国家的国内法的一部分,但是,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如果包含在国际条约之内,就具有国际法的性质。事实上,现在有很多国际公约对国际私法的问题作出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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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7: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