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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厄瓜多尔1843年宪法
释义

厄瓜多尔1843年宪法

1843年4月1日由本应卸任的胡安·何塞·弗洛雷斯总统迫使议会修改1835年宪法而通过的厄瓜多尔第3部宪法。主要内容:立法权由两院制议会行使,议会4年开一次会;参议员从年满39岁、拥有8,000比索以上财产或年收入超过1,200比索的公民中直接选出,任期12年;众议员从年满25岁、拥有6,000比索财产或年收入超过500比索的公民中间接选举(省选举代表大会)产生,任期8年;议会休会期间,由5名参议员组成的常务委员会行使职权,任期4年;总统和副总统由议会绝对多数赞成票选出;总统从年满40岁、出生在厄瓜多尔并在选举前在厄瓜多尔居满6年的公民中产生,任期8年,不得连选连任;政务委员会由副总统和部长组成;司法权由议会任命的最高法院法官和总统任命的高级法院法官行使。由于弗洛雷斯总统独断专行,史称该宪法为“奴隶制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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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1:5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