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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仲裁庭
释义

仲裁庭

对某一争议案件进行仲裁的审理组织。仲裁庭通常属于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根据仲裁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国仲裁庭按照组成该庭的仲裁员的人数不同,可分为独任制仲裁庭和合议制仲裁庭。前者由仲裁员一人进行仲裁审理,后者由双方当事人各自选定的仲裁员二人,以及该两仲裁员另外共同推选的首席仲裁员一人集体审理争议。仲裁庭按照审理的方式是否公开,可分为公开仲裁庭和不公开仲裁庭。前者在审理争议案件时,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与仲裁庭工作人员外,其他人也可以旁听。后者在审理争议案件时,除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与仲裁庭工作人员外,其他任何人无权参加。按照仲裁法规的有关规定,仲裁庭一般都实行公开审理,只有在当事人双方或一方要求不公开审理时,才可以不公开审理。仲裁庭在审理争议案件时,有权对双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进行审核和评定。为了明了专门问题或者贸易惯例,可以咨询专家。在仲裁庭以合议方式进行审理的时候,裁决由多数决定,少数意见可以作成意见书附卷。裁决主文应当在审理终结的时候,当庭向当事人宣读,然后作出附具理由的裁决书,并由首席仲裁员和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签名。对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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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2:44: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