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仲裁时效 |
释义 | 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内是否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取得或者丧失申请仲裁权利的制度。这是一种仲裁时间上的效力。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就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权利。但在仲裁时效进行中,当事人因出现不可抗力的情况或者不是由于自己的过错而无法向仲裁委员申请仲裁,仲裁时效期间的计算暂停进行。仲裁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从暂停原因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仲裁时效的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当事人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但侵权人愿意承担债务的不受时效限制。1987年7月31日国务院发布的《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中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之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30日内提出;因开除、除名、辞退违纪职工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自企业公布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当地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我国涉外仲裁规则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仲裁时效期限的计算从当事人知道权利被侵害的当日开始;仲裁时效期限最后1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1日为届满的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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