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
释义 | 为贯彻执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由劳动人事部等部门于1984年1月19日发布施行。办法共20条,对《管理规定》中若干条款作了补充和具体化,对个别规定作了修改。总的精神是进一步放宽政策,适当扩大合营企业自主权。补充的内容主要是:(1)合营企业的劳动计划,经董事会决定后,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专项纳入国家劳动计划;(2)企业所需工程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当地无法解决的,经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并征得有关地区劳动人事部门同意,可到外地招聘。修改了《管理规定》第5条对职工开除处分须报主管部门和劳动管理部门批准的规定,而给予企业开除职工的权利,只须上报备案。对原条款加以具体化的主要有:(1)企业招收新人员时,在指定的地区内公开招收,通过考试,择优录用;需培训的,培训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正式录用。(2)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劳动合同由企业同企业的工会协商制定,报劳动人事部门批准。(3)企业在劳动合同期间因生产、技术条件变化或因其它原因辞退职工时,须在辞退前一个月通知工会组织和本人,并报主管部门和劳动人事部门备案。职工因工伤、职业病治疗、疗养期间,女职工怀孕6个月以上和产假期,不得辞退。对辞退的职工和合同期满被解除合同的职工,根据他们在企业工作年限,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偿金。职工在合同期内辞职,须提前1个月提出,有正当理由的,企业应予同意,不发补偿金。(4)企业职工工资的增长,按合营合同、章程规定和企业生产、经营状况,由董事会决定,不必与国营企业同步进行。(5)企业支付给中方职工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及国家在房租、基本生活品价格、文化、教育、卫生保健等方面对职工的各项补贴的数额,由省、市、自治区劳动人事部门会同财政及有关部门核定,并随国营企业职工劳动保险、福利费用和国家补贴的变动,进行相应的调整。(6)企业必须加强对职工的劳动保护,要有必要的人员管理企业的劳动保护工作。采取措施,改善劳动条件,保证安全和文明生产。执行国营企业现行工时制度和休假制度;参照国营企业标准,发给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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