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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际海底管理局
释义

国际海底管理局International SeaBed Authority;The Authority

简称“管理局”,是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6条规定设立的关于对“区域”资源的管理机构。《公约》缔约国为管理局当然成员。管理局是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一部分组织和控制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特别是管理该“区域”内资源的组织。管理局的主要机关是:大会、理事会和秘书处,另外有企业部,其职能是根据《公约》有关规定直接进行“区域”内活动以及从事自“区域”回收的矿物的运输、加工和销售活动。管理局还可设立认为必要的附属机关。大会作为管理局唯一由其所有成员组成的机关,是管理局的最高机关,其他各主要机关均应按照《公约》的明确规定向大会负责。大会过半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大会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大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包括召开大会特别会议的决定,由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过半数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成员2/3多数作出,但这种多数应包括参加该会议的过半数成员。大会有权依照《公约》规定,就管理局权限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制订一般性政策,并依照第160条的规定行使权力和职能。理事会为管理局的执行机关,由大会按第161条的规定选举产生的36个管理局成员组成。理事会过半数成员构成法定人数。理事会每一成员有一票表决权。理事会关于程序问题的决定以出席并参加表决的过半数成员作出。关于实质问题的决定,依照第161条的规定分别以2/3多数、3/4多数和协商一致方式作出。理事会有权依照《公约》和大会所制订的一般政策,制订管理局对于其权限范围以内的任何问题或事项所应遵循的具体政策,并依照第162条的规定行使权力和职能。按照《公约》的规定,理事会还设立经济规划委员会和法律技术委员会,分别依照《公约》第164条和165条的规定行使职能。管理局秘书处由秘书长1人和管理局所需要的工作人员组成。秘书长由大会从理事会提名的候选人中选举产生,任期4年,连选可连任。秘书长为管理局行政首长,在大会和理事会以及任何附属机关的一切会议上,以该项身份执行职务,并应执行此种机关交付给他的其他行政职务。秘书长应就管理局的工作向大会提出年度报告。管理局应具有国际人格以及为履行其职能和实现其宗旨所必要的法律行为能力。为使其能够履行职能,管理局应在每一缔约国的领土内享有《公约》规定的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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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3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