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洋法法庭 |
释义 | International Tribunal for the Lawof the Sea按照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附件六——《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的规定。设立的法庭,国际海洋法法庭应按照《公约》和《规约》的规定组成并执行职务。法庭的管辖权包括按照《公约》向其提交的一切争端和申请,和将管辖权授予法庭的任何其他国际协定中明确规定的一切申请。如果同《公约》所包括的主题事项有关的现行有效条约或《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同意,则有关这种条约或《公约》的解释或适用的任何争端,可按照这种协定提交法庭。法庭应适用《公约》和其他与《公约》不相抵触的国际法规则,如经当事各方同意,法庭则有权按照公允和善良的原则对一项案件作出裁决。将争端提交法庭应遵守《公约》第十一部分和第十五部分的规定。法庭应由独立法官21人组成.从享有公平和正直的最高声誉和在海洋法领域内具有公认资格的人士中选出。法庭作为一个整体,应确保其代表世界各主要法系和公平地区分配。法庭法官任期9年,连选可连任。法庭应选举庭长和副庭长,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法庭还应任命书记官长。法庭应设立海底争端分庭,行使《公约》第十一部分第五节规定的管辖权、权力和职能。法庭可设立其认为必要的分庭,以处理特定的争端。各分庭和海底争端分庭作出的判决,应视为法庭作出的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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