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俄共(布)纲领草案 |
释义 | 这是列宁于1919年2月在主持起草俄共(布)纲领的过程中写下的一些文稿,收入《列宁全集》第2版第36卷。文稿中提出和阐明以下重要法律思想。第一,选举权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俄国无产阶级专政当时的基本任务,是彻底完成已经开始的对地主资产阶级的剥夺。因此,对于剥削者,对于那些违反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的根本法、顽强地维护自己的剥削地位并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必须剥夺选举权。但是,随着社会主义一天天地巩固,随着那些客观上有可能继续剥削或保持资本主义关系的人的数目日益减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所占的百分比自然也会减少。并且,在将来外国侵略停止和剥夺者完全被剥夺以后,无产阶级的国家政权会选择另外的方式镇压剥削者的反抗,并实行没有任何限制的普选权。第二,苏维埃宪法保证工农劳动群众享有比在资产阶级民主和议会制下大得多的民主。如,有更大的可能用最容易最方便的方式来选举和罢免代表,从而消灭议会制的缺点,特别是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离、议会脱离群众等缺点。第三,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和议会制同苏维埃的或无产阶级的民主制之间的差别在于:前者是把重心放在冠冕堂皇地宣布各种自由和权利上,实际上却不让大多数居民即工人和农民稍微充分地享受这些自由和权利;相反地,无产阶级的或苏维埃的民主则不是把重心放在宣布全体人民的权利和自由上,而是着重于实际保证那些曾受资本压迫和剥削的劳动群众能实际参与国家管理,实际享有集会自由和出版自由,实际上使被剥削的劳动者能够真正享受文化、文明和民主的福利。第四,关于人民法院的创建问题,列宁在《关于法院条文的第一条》中指出:在通过无产阶级专政走向共产主义的道路上,共产党抛弃民主主义的口号,彻底废除旧式法院之类的资产阶级统治机关,而代之以阶级的工农的法院。无产阶级掌握全部政权以后,抛弃以前那种含糊不清的“法官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公式,而提出“法官完全由劳动者从劳动者中选举产生”的阶级口号,并把这个口号贯彻到整个法院组织中去。共产党只是把不使用雇佣劳动榨取利润的工农代表选进法院,对妇女同样看待,使男女无论在选举法官或履行法官职务上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废除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以后,党向苏维埃选民选出的法官提出以下的口号:实现无产阶级的意志,运用无产阶级的法令,在没有相应的法令或法令不完备时,要摒弃已被推翻的政府的法律,而遵循社会主义的法律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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