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 |
释义 | Preparatory Commission for the International SeaBedAuthority and for the International Tribunal of the Lawof the Sea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规定建立的关于筹备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委员会。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56条和附件六分别规定成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为使这两个机构一俟成立便可有效地开展业务和履行职能,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规定建立国际海底管理局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筹备委员会,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安排。委员会由签署或加入《公约》的国家和纳米比亚(由联合国纳米比亚理事会代表)的代表组成。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最后文件》签署国的代表可以观察员身份充分参加委员会的审议。但无权参与决定的作出。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拟订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第一届会议和理事会的临时议程,并于适当时提出关于议程上各个项目的建议;拟订大会和理事会的议事规则草案;就管理局第一个财政期间的预算提出建议;就管理局和联合国及其国际组织间的关系提出建议;按照《公约》有关规定提出关于管理局秘书处的建议;就管理局总部的设立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按需要拟订规则、规章和程序草案,包括拟订关于管理局财政管理和内部行政的规章草案,使管理局能够开始执行职责;行使关于预备性投资的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决议二授予委员会的权力和职责;对于因国际海底区域矿物的生产而可能受到最严重影响的发展中陆上生产国所面临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尽量减轻它们的困难,帮助它们作出必要的经济调整,其中包括设立补偿基金,并就此向管理局提出建议。决议——还规定委员会可设立为执行其职责所必要的附属机构。委员会的全体会议全面负责委员会的主要工作,并负责草拟有关国际海底管理局及其各机构的规则、规章和程序等。委员会的总务委员会为执行机构,负责委员会会议的协调和安排工作,审查和批准先驱投资者的登记申请等。委员会还设立4个特别委员会:陆产国问题特别委员会(第一特委会)、企业部问题特别委员会(第二特委会)、海底采矿规则特别委员会(第三特委会)和国际海洋法法庭特别委员会(第四特委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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