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腊—保加利亚“社区”问题的咨询意见Advisory Opinion on Greco-Bulgarian “Communities”常设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国联行政院根据希保混合委员会1929年提出有关双方相互移民问题为1919年11月27日专约的解释问题,向国际常设法院请求提供咨询意见。该问题主要涉及专约第6条和第7条关于“社区”一词的含义和效力等12个具体问题。国际常设法院在1930年7月31日作出的咨询意见中分析了这12个问题。法院认为“社区”是指住在特定国家或地区内的一群人,他们具有自己的种族、宗教、语言和传统,由相互一致的感情结合在一起,目的在于保留其传统,维持他们的信仰方式和互相帮助。“社区”的存在是事实问题而不是法律问题。“社区”的解散是其成员移民造成的后果,因为移民之后,“社区”就不起作用了。“社区”一般都拥有财产,解散后其不动产不应转移给各自的政府而允许分割,这是给其成员保留的特权。由于移民而导致“社区”解散时,移民应有权参与其收益的清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