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院 |
释义 | 国民党政府的最高行政机关。为国民政府所属五院之一。1927年4月18日蒋介石建立了由国民党直接控制的南京国民政府。国民政府设国民政府委员会,下设五院(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及其他辅助机关。1928年10月8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组织法》规定:行政院为国民政府最高行政机关。由行政院院长、副院长及各部部长、各委员会委员长组织行政院会议。其职权主要有:议决向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大赦案、宣战案、媾和案、条约案及其他重要国际事项;任免荐任以上行政官员;议决“行政院各部及各委员会间不能解决之事项”和“其他依法律或行政院院长认为应付行政院会议议决事项”。1928年12月20日公布《行政院组织法》,规定行政院由内政、外交、军政、财政、农矿、工商、教育、交通、铁道、卫生等部和建设、蒙藏、侨务、劳工、禁烟五委员会组成。行政院是五院中地位最重要、职权最广泛、组织最庞大的一个部门。1931年蒋介石兼任行政院院长后,国民党政府的实际政治权力逐步转移到行政院,蒋介石独揽行政大权。1947年1月1日公布的《中华民国宪法》确认“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根据该宪法,国民党政府于1947年3月和1949年3月修正公布了新的《行政院组织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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