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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博茨瓦纳1966年宪法
释义

博茨瓦纳1966年宪法

1966年2月,由贝专纳(博茨瓦纳独立前名称)自治政府与英国在伦敦制宪会议上制定,同年9月30日独立时生效。1972年和1983年两次作部分修改。共9章128条。主要内容:博茨瓦纳是主权共和国;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兼武装部队总司令;总统和国民议会组成国会行使立法权,另设酋长院作为国民议会的咨询机构;总统和内阁行使行政权;各级法院和大法官行使司法权;每个在博茨瓦纳的居民,不分种族、原籍、政治观点、肤色、信仰和性别,均享有个人生存的基本权利和思想信仰、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此外还享有家庭财产不被无偿剥夺的权利和不受奴役、强制劳动(刑罚除外)、非人待遇和种族歧视的权利以及迁徙的自由;凡年满21岁的博茨瓦纳公民,均具有选民资格;具有一定英语讲读能力的选民,可作为议员候选人;30岁以上,符合国民议会议员条件者,可作为总统候选人;总统由国民议会选举产生;国民议会通过的法案需经总统批准才能生效;涉及部族事务的议案,需先提交酋长院,征得同意或未有答复时,议会才能进行讨论;总统有权召集、休止或解散议会;总统任免副总统、部长、副部长、检察长、审计长、警察总监、首席法官、内阁秘书、驻外大使等高级军政官员;总统有权宣布“全国紧急状态”,颁布特赦令,宣布缓刑、减刑或免刑;总统在任职期间不受刑事和民事审判;总统出国以及由于疾病或其他原因不能视事时,由总统书面授权副总统代行指定的职务;国家司法机关由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地方法院和传统法院组成;传统法院相当于初级法院,按传统习惯法办案,由各部酋长担任法律执行人;修改宪法时,有关公民资格的条款,国民议会半数以上议员通过即可;有关实质性条款,则需国民议会议员2/3多数赞成才能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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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8 3:16: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