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皮炎的国际私法学说 |
释义 | Pillet's Theory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法国近代著名的国际私法学者提出的以各国互尊主权和法律的社会目的两个观点来决定法律的国际效力的学说。皮炎认为国际私法的基础是各国的互相尊重主权,现代各国的主权各自独立,各国应互相尊重主权;互尊主权的原则使一国的法律在国际关系中具有最大的效力,但同时使他国的主权不受损害。这个主张的目的在于使国际私法成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份。皮炎主张法律的社会目的决定法律的适用范围。国内实体法同时具有两个特性;永久性和普遍性。永久性是指一个国内实体法规则继续适用于个人。毫无间断;普遍性是指一个国内实体法规则适用于在该国领土内的任何本国人和这种人的任何法律关系。但是,在介入国际因素后,国内实体法规则同时具有这两个特性的涵义必然发生变化:永久性成为超地域性,普遍性成为属地性。然而,在国际私法中,如果使一个实体法规则同时保存其国内法中的两个特性,其结果通常很为荒谬。所以,按照皮炎的理论,在国际私法中,一个国内实体法规则通常具有的两个特性不能同时并存,而只能保持其一:或者保持其超地域性,而牺牲其属地性,或者保持其属地性,而牺牲其超地域性。如果采取前一方法,这种法律规则适用于一切内国人,不论其在内国或外国,但不适用于一切外国人,即使其侨居于内国。如果采取后一方法,这种法律规则适用于在内国的一切人,外国人也包括在内,但不适用于外国,即使对侨居于外国的内国人,也不适用。应当采用什么标准以决定保存其一个特性而牺牲其另一个特性,皮炎的答案是:应当依该法律规则的社会目的来决定。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的目的是保护私人利益,就应保持其超地域性,对居住在国外的本国人也予适用,而牺牲其属地性,对居住在内国的外国人不适用,而适用其本国法;但是,如果一个法律规则的社会目的在于保护集体利益,就应保持其属地性而牺牲超地域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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