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 |
释义 | 简称1950年《工会法》。1950年6月29日由中央人民政府颁发。这是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个《工会法》。对工会的性质、任务、组织原则、权利与职责、工会与国家关系、工会与企业关系、基层工会组织、工会经费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共5章26条。《工会法》规定,凡在中国境内一切企业、机关和学校中以工资收入为其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体力与脑力劳动者,均有组织工会之权。各级工会委员会,均应由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工会法》规定工会的权利是,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工会有代表受雇工人,职员群众参加生产管理及与行政方面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在私营企业中,工会有权代表受雇职工与资方进行交涉、谈判、参加劳资协商会议并与资方缔结集体合同的权利;工会有保护工人、职员群众利益,监督行政方面或资方切实执行政府法令所规定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工资支付标准、工厂卫生与技术安全规则及其它有关之条例、指令等,并进行改善工人、职员群众的物质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各种设施之责任;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各级的工会组织有要求其同级企业行政当局在工会委员会全体委员大会或代表会议上报告工作的权利,并有代表职工群众参加同级企业管理委员会或企业行政会议之权。工厂矿场、商店、农场、机关、学校等生产单位或行政单位的行政方面或资方,解雇工人或职员时,应将拟解雇人员的名单与理由,于十日前通知工会基层委员会。如工会基层委员会发现此种解雇有违反人民政府法令或集体合同情事时,有权于七日内提出抗议。行政方面或资方不同意工会基层委员会的抗议而形成争议时,应按照劳动争议解决程序处理之。行政方面或资方,如调动或解雇由群众所选出的工会委员会的委员时,须先取得各该工会委员会之同意,并由该委员会转请上级工会委员会批准后,方得实行之。《工会法》规定,工会为保护工人阶级的根本利益,根据其章程及决议进行下列工作:(1)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维护人民政府法令,推行人民政府政策,以巩固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政府;(2)教育并组织工人、职员群众树立新的劳动态度,遵守劳动纪律,组织生产竞赛及其它生产运动,以保证生产计划之完成;(3)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企业中,在机关、学校中,保护公共财产,反对贪污浪费和官僚主义并与坏分子作斗争;(4)在私营企业中,推行发展生产、劳资两利政策,反对违背政府法令及妨害生产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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