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豁贱籍清政府关于废除“贱民”贱籍,承认他们与一般平民享有同等地位的一系列法律规定。清代“四民为良,奴仆及倡优隶卒为贱”,列入“贱籍”的包括家内使唤的奴仆、婢女,皇庄和官贵庄田上的“壮丁”,及山西、陕西的乐户、浙江绍兴的惰民、皖南的伴当、世仆,江苏常熟、昭文二县的丐户、广东的蜑户等。“贱民”世代不受清朝法律的保护,不准做官、应考,犯罪者甚至加重处罚,处于社会的最底层。雍正元年(1723)三月下谕,“除山西、陕西教坊乐籍,改业为良民”,九月“除浙江绍兴府惰民丐籍”,其后接连诏谕,废除伴当、世仆、丐户、蜑户的贱籍,“与齐民一同编列甲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