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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境卫生检疫管理之诉
释义

国境卫生检疫管理之诉

当事人不服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在疫情通报、海港检疫、航空检疫、陆地边境检疫、卫生处理、检疫传染病、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管理中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规定,卫生检疫机关有权对下列违法行为处以警告或者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1)应受入境检疫的船舶,不悬挂检疫信号的;(2)入境、出境的交通工具,在入境检疫之前或者出境检疫之后,擅自上下人员,装卸货物、行李、邮包等物品的;(3)拒绝接受检疫或者抵制卫生监督,拒不接受卫生处理的;(4)伪造或者涂改检疫单、证,不如实申报疫情的;(5)瞒报携带禁止进口的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及其制品或者其他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动物和物品的。对下列行为有权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1)未经检疫的入境、出境交通工具,擅自离开检疫地点,逃避查验的;(2)隐瞒疫情或者伪造情节的;(3)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罚,擅自排放压舱水,移下垃圾、污物等控制的物品和擅自移动尸体、骸骨的。对下列行为有权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1)对废旧物品、交通工具,未向卫生检疫机关申报,未经卫生检疫机关实施卫生处理和卫生检疫证书而擅自入境、出境或者使用、拆卸的;(2)未经卫生检疫机关检查、从交通工具上移下传染病病人造成传染病传播危险的。当事人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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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4 13:03: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