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相对应(参见“法律关系的种类”),是以其主体未按姓名一一列举的一般权利和义务为基础的法律联系。其特点在于、该关系的主体是不具体的个人、社会组织或国家机关,如我国全体公民都是以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为基础的法律关系的主体,即指一切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拥有公民权的人,而并没有具体化为哪一个人,所有中国公民都是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承担者,它是一种“一切人对一切人”的关系。同时,一般法律关系的产生不需要特殊的事实,只要求国籍,因此它是与法律规范同时存在的,是一个国家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公民的法律地位的固定化形式。由于一般法律关系具有这个特点,有些学者不认为这是一种法律关系,而只看作是一种一般的联系。按照法律调整的类型,在一般的法律关系中,可以区分出一般允许的法律关系和一般禁止的法律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