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哪些 |
释义 | 一、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哪些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导致解除权消灭。首先是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主,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的特点 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 三、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法律网提醒您,两者的区别在于: 1.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即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可以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或者保护的民事权利。 除斥期间则适用于形成权,包括但不限于追加权、解除权和撤销权等。 2.法律效力: 诉讼时效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为胜诉权的丧失,权利本身并不消灭。 除斥期间的法律效力则是形成权的消灭,一旦期限届满,权利就不再存在。 3.价值取向: 设置诉讼时效的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加速财产的流转,并消灭原有法律关系。 而设置除斥期间的目的在于消除当事人关系中的不确定性和不稳定因素,维护交易安全和原有的法律关系。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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