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陪审制度 |
释义 | 关于吸收公民作为陪审官或陪审员参加司法机关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以及与这些原则和规范要求相应的组织和活动的实际状况。内容包括陪审官(员)的资格,陪审官(员)的产生,陪审团或陪审法院(庭)的组成、活动方式,在司法活动中陪审官(员)的地位、权利和义务等。起源于奴隶制时期的雅典和罗马。公元前6世纪,雅典执政官梭伦为了削弱氏族贵族的权力,进行了立法改革,设立了陪审法院,规定每个公民都可以当选为陪审员,参与对案件的审理。在公元2世纪中叶罗马共和国后期,由于犯罪增多,需要迅速处理,罗马建立了刑事法院(陪审法院)取代了民众大会的审判职能。但随着雅典民主制的衰落和罗马帝制的形成,陪审制度逐渐消亡。在中世纪的欧洲大陆,针对神明裁判和决斗裁判的明显错误,产生了一种事实调查制度,即由行政官员或法官在当事人的邻人中选择最熟悉事实并最可信任的若干人,令其宣誓并陈述事实真相,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1066年诺曼底人征服英格兰,欧洲大陆的调查制度被逐步用于司法活动,形成了英国的陪审制度。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时期,陪审制度得到了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充分肯定。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后,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了陪审制。但都对陪审员的资格在财产、品行等方面作了巧妙的限制,因而一般地排除了普通劳动者成为陪审员的可能,使陪审制成为在司法中实现资产阶级民主权利的一种制度。资产阶级陪审制是司法中法官个人专断的对立物,是司法民主的一种形式,因此具有可供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批判继承的内容。在原苏联和东欧的社会主义国家,都普遍实行了陪审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也建立了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中国的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是对资产阶级陪审制度的批判继承,是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革命根据地陪审制度的发展。“文化大革命”期间,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被中断,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重申了这一制度。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运用作了规定。人民陪审员陪审制度是中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司法活动中的体现,这一制度规定,除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以外,凡年满23岁的公民都可以被选为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一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实现自己利用法律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民主权利,对于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做到正确、及时、合法、公正、合理,起着重要的督促和保证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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