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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释义

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

1951年7月28日在日内瓦签订,1954年4月22日生效。由序言、一般规定、法律上地位、福利等共7章45条组成。主要内容: (1)规定难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有:享有与本国国民相同的待遇;享有外国国民所享受的最惠国待遇,如动产和不动产、农商业、住房等方面;享有尽可能优惠的待遇,如享有定量供应和居住的权利、接受教育权利等。(2)各缔约国在保护难民方面负有重要的责任,主要有:对难民不分种族、宗教或国籍;应尊重难民以前由于个人身份而取得的权利,特别是关于婚姻的权利;对于直接来自生命或自由受到威胁的领土,未经许可而进入或逗留于缔约国领土的难民,不得因其非法入境逗留而加以惩罚;尽可能便利难民的入籍和同化等。(3)难民应遵守所在国法律和规章以及为维持公共秩序而采取的各项规定。公约还对国家当局同联合国的合作、争端的解决方式、联邦条款等作了规定。截止1982年12月,有91个国家批准和加入了本公约。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本公约,但对公约第14条后半部分及第16条第3款作了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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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17:49:17